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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解读驾考新规:实习期被扣12分
来源:福州晚报 2012-10-17 编辑:唐丽萍

福州新闻网讯 一年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注销其驾驶资格;驾考预约时间缩短为10天。记者16日从省交警总队及高速交警方面获悉,针对公安部新修订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下简称“123号令”),我省交警进行了解读。

一年实习期被扣12分 新手取消驾驶资格

据悉,“123号令”对实习期驾驶人的管理进行了完善,包括明确增驾后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也纳入实习期管理。所有车型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将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123号令”明确,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科二、科三最多预约5次 预约周期可至10天

“123号令”还对驾考次数进行了明确规定: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三年有效期内,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预约次数不得超过5次,即:科目二和科目三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各有10次考试机会。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例外的是,科目一和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没有预约次数的限制。

如果某考生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但其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仍然有效。“123号令”还缩短了预约的时间间隔,即科目二、科目三考试不合格的,重新预约考试的间隔时间由原来的20日缩短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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