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河长制”,明责更要问责 福建此番实行“河长制”,是一个及时而负责的姿态。相比其他地方屡屡出现的“请市长下河游泳”,“河长制”的出台不啻是在主动求进。 “由省领导担任河长,确定一个省直部门为联系部门,流域所经的市、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如此规定,是多级参与、层层把关的治理模式。好处在于,几乎每个所涉及河流都对应了相应部门和领导,谁管理谁负责,一眼便知。不过,在我看来,“河长制”要想顺利而高效地运转,明责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畅通监督和问责。 目前见到的“河长制”还有不少可以细化之处。就监督而言,虽然市民知道了每个河流的责任领导和单位,但具体的投诉和监督渠道还需明确。此前,很多地方曝出河流治理中的一个“怪现象”——市民投诉多次,相关部门和领导却表示“没看见”、“不清楚”。因此,要避免此类有损政府公信的现象出现,有必要畅通监督投诉渠道:比如,每一级管理的领导和部门设置相应的举报电话、投诉网络或邮箱。真正让市民也动起来,市民参与、政府主导管理,如此治理模式才会更有效。 进一步说,光是在方案中明确了责任还不够,关键还在于问责。倘若出现失职或重大隐患,必须对相应的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严厉问责。如果明确了责任而不问责,“河长制”也就失去了设立的意义,市民参与的热情、政府部门的形象、河流治理的成效都会随之大打折扣。这意味着,每一层级负责的领导和部门,需要在平时的河流管理工作中严谨行政,踏踏实实做事。同时也要求上级部门不能护犊,出现问题要舍得对下级问责。 “河长制”是一个好的开始,接下来需要做的是细化相关规定,明确监督和问责形式,有制度驱动和约束,“母亲河”才会“肠道轻松”,造福社会。(李松林) 相关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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