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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调整理应与生活成本挂钩
www.fjnet.cn?2011-05-19 08:39? 苏振华?来源:新闻晨报    我来说两句

今年“两会”上提出了调整个税起征点的动议,但迄今尚未落实。社会各界就这一议题的讨论非常热烈,来自中国人大网的数据显示,截至5月17日,已经提交的个税修正意见超过22万条,创人大单项立法征求意见数之最。

相关报道称,人们普遍感觉目前草案规定的个税免征额偏低,希望将免征额提高到4000元或者5000元。但已有10余位专家发表意见认为,个税3000元起征标准已很高,不宜再上调。如有专家指出:发达国家减除费用标准相当于居民月平均工资的24%至40%左右,而草案规定我国的减除费用标准几乎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约2800元)的100%,远高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而且,除法定的减除费用外,“三险一金”已经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按照3000元的标准计算,实际扣除额为3896元。

个税起征点到底应该定在什么标准?这需要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理据是什么。征收个税立足于如下法理原则:每个劳动者所获得的收入并不仅仅只是他个人努力的成果,社会也为之提供了种种必要的支持,比如劳动机会的获得,国家提供了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故而劳动者应缴纳一定的税收来回馈社会,以保障政府有能力继续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另一方面,收入是个人维持基本体面生活的主要来源,如果某位劳动者收入非常低,甚至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话,就应该免于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因此,核定个税起征点应明确的基本原则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该是劳动者在能够保障基本体面生活之外承担的义务。如此,核定个税起征点的标准就应该与生活成本挂钩。

事实上,人们的日常生活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也理应以家庭为征收单位。如果丈夫的收入比较高,而妻子的收入非常低,二者的收入相加只够维持基本生活,则这个家庭也是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目前计算家庭总收入操作起来非常困难,以个人为纳税责任人实属不得已而为之,而这样的操作,显然是会让一部分家庭多缴纳个人所得税。基于这种情况,个税起征点应该定得比单个人的生活成本更高一些。

此外,不同的地区生活成本是有差异的,经济先发地区的生活成本显然比经济后发地区更高一些,在不同的地区执行不同的起征点是合理的。但目前我国人口流动很频繁,由于房价的上涨,各个地区的生活成本都处于上升趋势,鉴于纳税的严肃性,频繁地调整个税起征点也是不必要的。从这些现实情况来考虑,全国执行统一的个税起征点是更务实的选择。而且我国调整个税起征点,一个重要的出发点是提高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藏富于民,鼓励经济发展,因此,以经济先发地区的平均生活成本来核定起征点,符合这一精神。

那么,目前居民的生活成本到底有多高呢?以一线大城市为例,一个三口之家,维持基本的衣食住行、加上小孩上学的开支、赡养父母的开支,6000元显然是打不住的。按照这一开支来核算,以3000元为起征点显然是低了一些。至于有专家提出,发达国家减除费用标准相当于居民月平均工资的24%至40%左右,我国若以3000元为起征点则已经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100%。这种看法没有考虑到发达国家的平均生活成本占收入的比例情况,如在美国,用于食品的开支较之收入水平来说非常低,平均的恩格尔系数即食品开支占收入的比例是12.5%左右,而我国的这一数据是在40%左右。在我国的恩格尔系数大幅度降低之前,以先发国家作为比较基准显然是不合理的。

目前国家的财力相当充裕,财政收入的增速相当快,而由于物价和房价的上涨,居民的生活成本也在逐步攀升,综合起来考虑,把个人起征点尽可能地调高,是符合目前实际情况的。

(作者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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