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贪官虽然攫取的钱财数额一般都在万元左右,但是,带来的危害却是十分巨大的。许多村民为了扳倒贪官,不惜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危害巨大,后患无穷。
记者今天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的最新一期通报中获悉,宁夏去年村干部职务犯罪率已占全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人数的31%,达95人。(5月10日《法制日报》)
俗话说:“群雁高飞头雁领。”村官是如何由领路人变成蛀虫的?一是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总体来说,就是筛子装面——漏洞百出,特别是对拆迁补偿款、土地出让金等专项资金以及集体企业承包款、土地租赁费等集体资金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岂能不滋生腐败现象呢?二是监督机制不健全。一些村官集决策权和资金支配权于一身,有的甚至集党、村、企大权于一身,形成了“家长制”、“一言堂“的作风,监督名存实亡。想让村官廉洁那不是白日做梦吗?三是审计制度不健全。没有形成村官任期和离任的财务审计制度,收入多少钱、这些钱怎么用?都是村官自己说了算。想让村官不贪污那不是癞蛤蟆要吃天鹅肉——痴心妄想吗?
村官贪污现象严重影响了干群关系,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成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绊脚石。我们必须加大预防和打击的力度,从根本上解决这个严峻的问题。首先,要选好“头雁”。严格把关,选用那些政治立场坚定,作风优良的人担任带头人;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村法制宣传和反腐宣传,教育村官廉洁奉公,敬业守法。不定期地组织村官接受教育,可以通过犯罪分子现身说法,让村官体验到经济犯罪的严重危害,增强自我预防能力;其次,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坚持村内重大事务均由村民委员会集体决策。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实行“阳光财务”,避免暗箱操作。坚持实行对村官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使财务管理规范有序,形成规范化的监管制度;第三,要加大打击的力度。对村官中的职务犯罪问题进行认真地研究,把握村官职务犯罪的现状、规律及发展趋势,找准打击重点,突出热点,遏制此类犯罪的高发态势。进一步加大查办此类案件的力度,对农民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常言道:“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某些村官贪污、挪用案件,是从国家套取或虚报冒领的资金以及农民应得但尚未给付到农民手中的资金,因此,检察机关很难发现。这就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有了群众的大力支持,蛀虫村官就会像白骨精一样原形毕露,无处藏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会芝麻开花——节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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