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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稿
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关服务的个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实名注册,建立注册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销售或服务交易活动的网页上。
在审查注册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注册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尤其是限制对方权利、加重义务的条款。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将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等设置交易查询系统。
第十七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之间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市场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与备份制度、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不良信息处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交易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上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交易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及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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