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酒闻名的贵州省习水县,近日因一些公职人员的性丑闻而再度扬名天下。在这起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案中,有5名公职人员涉嫌犯罪,10多名受害者中,有3名未满14岁,其余均未满18岁。用遵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舟的话说,这是一起丧尽天良、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的刑事案件。
在案情已然大白,社会舆论聚焦于此的当下,清算劣行自是制度追求的应有结局。然而,这起“丧尽天良”的性侵害案在时间跨度上从2007年10月延续至今,当地司法的失范、正义的沦陷更值得反思。
此前有报道称,习水性侵害案的曝光,乃是因为有了贵州省公安厅厅长崔亚东的亲自批示,并由遵义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派出8名民警悄悄进入习水县秘密调查取证。甚至就在今年3月27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前往习水暗访时,当地仍有人称可以找到“比较干净”的3个“学生妹”。习水的治安状况和社会秩序可窥一斑。
正因为令习水蒙羞的不仅仅是性丑闻,更是治安丑闻、司法丑闻,故而在期待个案正义的同时,找回制度的正义,重建司法秩序也同样重要。但从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开庭情况来看,制度正义和司法秩序都还难以乐观。
有媒体此前透露,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将参加8日的庭审,对案件的审理进行指导。杨舟亦明确要求,一旦发现案情重大、需要提级处理的,必须提级处理。但问题在于,要确定是否需要提级处理,为何不在立案阶段进行,而非要等到一审已经开庭才派员“指导”?在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上,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习水性侵害案既然已经由习水县法院一审,显然当地检、法两方都倾向于认为该案无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此前引发争论的“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之辩,当地司法机关似乎也已有某种默契。此番前来“指导”的遵义中院审判人员又能打破这种“默契”吗?实在不看好。
另一个细节是,杨舟还要求,对此案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顶格处理,“对此类伤天害理、影响极坏的案件必须依法体现从严、从重原则”。这个“顶格处理”的明确要求不但直接干涉了习水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也让二审终审形同虚设。按照刑法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规定,所谓“顶格处理”,也就是有期徒刑15年。在中国真实的权力运行逻辑中,不但法官,就算是法院院长也得受当地政法委书记的“领导”,何况杨舟还是习水县上级党委的政法委书记。习水法院负责此案的一审法官焉敢不从党内上级领导的“要求”?此案已然未审先判,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庭审就像是走走过场。应然的司法秩序就在当地司法机关准备寻回个案正义的过程中再度失范。
当犯罪行为不得不依赖于公安厅长的批示才得以揭露并进入司法程序,当依法审判还不得不接受上级政法领导的指示与要求,司法秩序与制度正义就难以期待。即便在习水性侵害案的最终裁判上能够实现大众心理所期待的实体正义,我们也不得不接受又一个权力失范的事实。(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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