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5日发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保障机制建设,研究建立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办案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建立违反法定程序过问案件的备案登记报告制度,加大对不当干预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纪检监察力度。(《新京报》3月26日)
司法公正是人民的期待。在造成司法不公的诸多因素中,外界力量干预法院独立办案是一个重要因素。这种干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来自地方保护主义,主要由人大、纪委、党委、政府来进行;二是来自官员的私人关系或利益,主要是官员通过批条子、通电话、打招呼,甚至下命令来进行。
干预如果能够影响司法公正,就说明了这种干预力量的强大,要么是法院惹不起的,要么是法官惹不起的,甚至是法院和法官都惹不起的。这种情况,期待通过登记报告恐怕就不现实了。同时,现在干预司法的手段越来越现代化,取证可能就成为了另一个难题。那么,就只能期待追责来防止干预了,如何追责,就成了关键。
要追责,一是要明白追究谁的责任。一个巴掌拍不响,虽然干预力量可恶,该追责;屈从于干预压力的法院、法官虽然有同情的地方,但同样也是违背法纪的,也该追责。更重要的是,追责必须落到实处,也就是落到具体的人身上,不能搞成追究集体责任,最后谁的责任也不追究。
要追责,另一个问题就是要搞清楚应该由谁来追究责任。司法不公,当事人是最大的受害者,当事人理所当然应该有权要求追究责任。能否被追究责任,司法部门、纪检部门、监察部门的作为至关重要。因此,只有明确追究责任的双重主体,既自诉,又他诉,才能有效地追究责任。
要追责,更重要的是要明确追究什么样的责任,政治责任、领导责任、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在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追究责任,最重要的应该是追究法律责任。鉴于干预法院办案,造成司法不公,动摇了法治的基础,应该纳入刑事责任的范畴。
在目前的刑事责任中,没有专门的“妨碍司法公正罪”,但有一个相关的“妨害司法罪”。问题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妨害司法罪”还只包括了证据系列,如伪证罪、妨害作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等,监管越狱系列,如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暴动越狱罪等,执行系列,如包庇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还没有将干预法官办案列入“妨害司法罪”的范畴。因此,建议修订《刑法》,要么独立设置“妨碍司法公正罪”,要么将干预法官办案的行为纳入“妨害司法罪”的范畴。
妨碍司法公正,影响极坏,应该从重定罪。在讨论犯罪既遂标准的时候,应该以行为犯为标准,不以结果犯为标准,无论最终的司法判决是否公正,只要实施了干预法官独立办案的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只是在量刑标准上,可以参考最终后果的危害程度。(叶雷)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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